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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学“疫情防控、有序复学”制度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0-03-10 18:40:53 点击数:40314

    校园疫情防控是社会公共防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何防范校园疫情风险、保障校园教学及公共卫生安全是每一个办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必须思考与面对的社会问题;疫情防控与有序复学应当以习主席的科学、有序、依法、分级、分区、精准施策为指导;以人人有责、群策群力、奉献智慧、人人参与为指引;以保障教学安全与社会的和谐、有序、安全、稳定为出发点;促进科学有序复学予以谏言献策并尽个人微薄之力。

一、主体联动、动态监管及教学关系人的承诺保证制度

以家庭、学校、教育职能机构为联控主体,学生、家长、教职工为纽带的三位一体、联防联控、动态监管及承诺保证制度制度。

办学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动态监管、信息汇总采集并明确责任人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向学校、教职工向学校、学校就教学环境及设施安全向家庭、教职工在组织教学及疫情防控期间“共同信守”“人人有责”承诺保证制度。

1.不接触来自武汉或疫区高发区人员(包括跨境外人员);

2.不进入饭店、宾馆、公共娱乐、健身或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3.不组织任何导致疫情传播、扩散公共或集体活动;

4.不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如校外培训辅导、校外群体性活动、广场舞体育锻炼活动);

5.不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封闭性运营交通工具就读、上下班或外出;

6.不跨就读的市辖区外出或进入可能引发疫情危险的区域。

二、外出人员的管控、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制度

1.因公跨区外出(就读市辖区以外区域)的教职工、学生家长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批示(区分一般外出或特殊外出;事务性与非事务性外出)、并就个人防护保障、健康状况、外出事由、所到区域、乘坐交通工具向用人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外出家长应当及时向子女就读学校 报请备案登记;

2.外出人员返程后应当及时就个人健康状况、接触部门、接触人员报所在单位进行疫情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办学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3.外出期间如身体出现不适或可能引发疫情症状的应当及时向办学单位报告并先行采取居家隔离措施。

三、教学关系人健康状况申报、管控措施及追责问责制度

1.就读期间出现身体不适或出现疫情症状的人员(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首先应当向办学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办学单位应当就隔离防控、疫情排查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办学单位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知政府防疫部门;政府防疫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委派专家或派驻防控医师进行进一步的排查确诊或疫情扩散风险评估 并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立即组织实施;

3.经排查确诊疑似病人应当及时移送救治机构予以救治确诊诊断并根据其确诊信息采取接触性隔离、定时体温检测、健康申报、留观授课、疫情扩散评估、动态监管、信息汇总分析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4.教育主管部门对引发疫情的办学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信息采集、原因作用力因果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5.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防控主体不明、权责不清、管控措施不到位、组织实施不落实、救治不及时管控部门及责任人追责问责制度;

6.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申报与排查、救治移送、确诊申报、接触人员管控的动态监管、信息汇总分析、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制度;

7.对故意隐瞒、不实申报承诺、隐匿危险的人员引发的疫情扩散及造成损害 ----民事赔偿、行政处理、追责问责、刑事责任制度。

四、信息对接与互动交流

1.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筑以家庭及学校为单元的点对点信息对接、沟通交流、安保责任制度、阻断途径接触或传播。(家庭对学校;家长对老师负责;学校对教职工;教职工对家长负责)

2.教育主管部门加大对信息对接、互动交流、承诺保证的动态监管、数据分析、措施实时修订调整、信息公示制度。

五、教学环境、设施、部门、岗位职责、安全保障

1.办学单位加大对教学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电梯、卫生间、公共楼宇及区域定时的通风、换气、消毒、杀菌、清扫、保洁;明确部门,建立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责任人制度;

2.建立保洁人员个人档案 ----健康申报、体温检测登记、保洁防护、消杀防疫、明确管理责任人;

3.办学单位通过信息演示、防控知识、个人卫生、防疫常识宣讲等方式进行防疫知识普及与宣传。

六、外防输入的管控措施及制度保障

加大对外出返校、外来办事人员的健康申报、管控管理;明确部门、管控措施与职责,建立管控责任人制度(主动申报与被动检测;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1.建立外来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及接触登记 、健康状况申报登记、体温检测登记及个人承诺保证制度(三登记六承诺制度);

2.对有一定疫情隐患或存在潜在危险外来人员的申报登记、报请批示、危险评估、专部专人接待 、接待防护保障、隔离移送与报告制度(可能引发疫情危险人员的疫情申报、危险评估制度);

3.加大对故意隐瞒、故意带病接触传播、潜在隐瞒、拒绝、虚假登机、虚假承诺及其他可能引发疫情扩散的不法人员报案移送、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4.加大对接触性接待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部门安全、个人健康状况定期检查、复查、报告登记制度(接待安全保障);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加大办学机构外来人员信息登记、收集、汇总、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动态监管制度)。

 

    合星律师事务所郭志雄律师撰写